近期,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聚焦重点领域、紧盯关键环节,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强化执法监管效能,依法查处了一批渔业船舶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引导作用,督促相关主体依法从业、守规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刘某某未按规定办理渔业 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1日23时许,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铜陵镇大澳中心渔港对刚进港的闽东渔6***5船登临检查,经核查,闽东渔6***5船于2026年4月7日从大澳中心渔港出海生产,未通过“渔港通”进出港报备,闽东渔6***5船长刘某某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
处理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序号30,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渔船未按规定进出港报备违法行为,教育意义在于:警示广大渔船船东及船长,进出港报备属于法定义务,漏报、不报将导致船舶海上人员信息动态脱离监管,发生险情时严重影响海上应急搜救。本案查处对辖区渔业从业者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破除“报备只是小事”的错误认知,督促渔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执行进出港报备制度,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案例二、方某某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4日14时许,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铜陵镇大澳中心渔港后井码头登临闽龙渔6***8船。经查明,闽龙渔6***8船长方某某于2026年4月11日9时许在北纬22°48′东经119°2′附近海域将北斗示位仪设备抛入海中,存在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
处理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
北斗终端是渔船定位、风险预警、应急搜救的关键设施,当事人擅自拆卸渔船北斗卫星定位终端,致使船舶无法实时回传位置信息,造成船舶动态脱离监管,一旦发生海上险情将严重影响搜救处置。本案查处,警示广大渔船船东、船长,渔船北斗定位终端属于法定安全设备,严禁擅自拆卸、屏蔽、损毁。通过以案释法,震慑同类违法,督促渔业生产主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渔船动态监控体系有效运行,维护海上渔业生产安全秩序。
案例三、林某某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6年7月13日,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在西埔镇冬古渔港内靠泊点,登临检查闽东渔6***4船。经核查,该船缺配2个消防桶和1支太平斧,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7月17日前改正,该船逾期未改正。
处理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5,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次案件查处,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证明海上安全监管不只查处事后违规,对救生消防器材缺配这类隐患落实到日常监管。海上安全治理坚持预防为主。该类案件属于隐患型违法,事故尚未发生,但安全漏洞客观存在。执法查处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重在提前消除隐患,变事后事故处置为事前隐患排查,推动渔业安全治理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