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摘要
开展海域养殖生态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高度重视海域养殖生态环境保护,出台各项文件措施,针对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提出明确指导意见,着力解决海水养殖业不规范发展所产生的问题。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以问题为导向,推动《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出台,夯实整治法律法规基础,有效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01、在海域养殖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监管难点和发展问题。现实情况到底如何?
漳州是福建的南大门,毗邻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北通长三角经济带,南达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明显,渔业资源非常丰富,常见鱼类300多种,为海域养殖产业的开发提供了天然的种质资源库。但在我市海域养殖产业兴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局部养殖密度过高、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海、妨碍航道通行安全、渔业海漂垃圾污染、占用红树林湿地、占用岸线资源、违法滩涂消杀等无序养殖问题。如何规范海域养殖行为、改善海域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
02、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在海域养殖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会遇到哪些难点?
首先,在海域养殖生态保护监管过程中,部门监管的事项存在交叉,如何理顺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既是一个难点,更是一个要点。比如,违法滩涂消杀问题,涉及海洋生态环境部分由生态环境部门管理、涉及渔业污染部分由海洋渔业部门管理、涉及危害海上公共安全部分由海警局管理、涉及养殖农药管理部分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各个部门都有相关职责,在查处案件时,急需有效的协同机制。而且不仅监管事项交叉,监管区域也存在交叉:如在江河入海口,究竟是按照流域进行监管还是海域进行监管存在争议;又如“插花地”的海域养殖管理职责归属问题、军事用海海域违规养殖管理问题等,亟须理顺明确。
其次,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曾通报我市存在禁养区养殖、高密度养殖、养殖尾水直排等海域养殖生态保护问题,相关问题整改过程中,各级基层政府和涉海涉渔部门虽然投入很多精力采取各种措施,但有些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有的是实际管理执法依据不充分,进而导致相关问题的整改效果不明显。
03、从日常监管出发,未来将如何践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作为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的主管部门,我局将创新思路,积极拓展推进贯彻落实的方法和路径,通过四点举措,切实发挥《办法》的作用和效力。
一是严格执法监管。我局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迁就。如,对使用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养殖设施、在禁养区从事养殖活动、违规使用养殖投入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提升执法效能。
二是分类规划管控。我局在日后的工作中将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同时深入落实《办法》中关于“从事海域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等要求,科学确定养殖用海规模与布局,分类管控新增养殖用海,建立健全日常防控机制,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三是加快转型升级。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加快推动实施海上养殖设施升级改造,把传统泡沫养殖渔排改造为全塑胶渔排,逐步淘汰海上养殖泡沫浮球,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同时逐步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推进海上养殖高质量发展,建设更加美丽的“海上田园”。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我局将紧密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大力开展主题宣贯活动,以实际行动防治海域养殖污染,实现海域养殖绿色可持续发展。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组织开展《办法》解读、专题培训等活动,向养殖户讲解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和方法,鼓励生态养殖、减少环境污染,利用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的优秀经验和做法,让法条更加入脑入心,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嘉宾连线
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 欧阳景欢

《办法》对我市海域养殖管理工作有哪些促进作用?
本次立法结合漳州海域养殖实际和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薄弱环节,对海域养殖管理工作主要在三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一是促进超规划、超密度无序养殖属地监控不到位问题整改。养殖水域包括海洋、江河、水库、池塘等各种类型,实际生产中,有些海水养殖场不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内,而是建在工业用地、一般耕地、林地、无居民海岛等地。因此,杜绝超规划、超密度无序养殖行为,就需要海洋渔业、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分工协作。针对这一问题,《办法》第一章“总则”对政府、部门职责作了清晰规定:明确了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地位,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沿海县级海域养殖的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港口、海事、水利、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域养殖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总则章还规定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区域协作等制度。
二是使管理规划相关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因缺乏强制性的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和统筹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沿岸工业、生活、种养殖、畜禽养殖等污染物排放入海,对水产养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海水养殖产业发展缺乏有效的养殖容量保障,并且进排水口规范设置方面缺乏标准,不利于有效治理,乱取水,乱排水,非法占用沙滩岸线资源,无序发展等行为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一定伤害。针对以上问题,《办法》第二章“规划与防治”立足我市实际,对海域养殖禁养区、养殖活动必须遵循的要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养殖废弃物处理、休养轮养、陆地海水养殖监管等做了具体规定,有关部门要依法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海域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为我市海域养殖朝向科学养殖、绿色养殖、健康养殖发展的方向提供法制保障。
三是对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在海上超规划养殖清退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部分废弃渔业养殖设施未及时收集、转运;部分沿海区域存在直接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倾倒岸滩行为;违规用药和部分养殖投入品也会造成海域污染。针对此问题,《办法》第三章“法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衔接,根据地方行业监管特色,对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建造海域养殖设施的行为予以明确处罚主体及幅度。以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为原则,聚焦管理责任体系化、养殖活动规范化、污染防治系统化等方面,为海域养殖污染防治构建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体现了“立法为民、治海有方”。
网友提问
网友小汤:我们市渔业部门有没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立法工作?
在市人大的指导下,2022年,我局起草的《漳州市海域养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被列为立法调研项目。同年3月,我局组建立法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带领下,多次赴沿海县(区)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在获取基层一手资料后,理清监管事项和区域,并广泛征求意见。同年9月,《漳州市海域养殖生态保护管理办法》立法调研报告通过市政府专题会审议,10月形成《办法(草案)》。2023年,该立法项目列入计划提请审议项目,同年3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审查研讨,历时一年最终定稿为《漳州市海域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24年12月5日,《办法》经漳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5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